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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托儿所办所基本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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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卫医字[1992]32号
                    (1992年5月7日)
  为了加强托儿所的管理,促进三岁以下婴幼儿的保育与教育,根据《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和《山东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编制标准及审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烟台市托儿所办所基本条件。
  一、指导思想
  托儿所是三岁前儿童集体保教机构,要贯彻实行“以保为主、保教并重”的方针,为把儿童培育成体格健壮、品德良好、智力发达的后一代打下基础,同时,为儿童家长安心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二、托儿所规模
  托儿所的规模要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不宜过大。
  托儿所办班儿童数一般为:托儿班(二至三岁)16—20人,婴儿班(一至二岁)10—15人,哺育班(一岁以下)10人。
  规模较小的托儿班或哺乳室可将年龄相近的婴幼儿编为混合班,分组教养。
  三、托儿所的房舍与设施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方便家长接送。
  (二)功能分区合理,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
  (三)托儿所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时,应有独立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客观存在全防护设施。
  (四)托儿所的婴儿班应有生活室,托儿班应有活动室及卧室。托儿所要设置医务室、隔离室、喂奶室、盥洗 室、幼儿厨房、厕所和工作人员办公室等。
  房室要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应符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委制定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整体建设要安全、绿化、美化、儿童化、教育化。
  (五)托儿所每班活动室不少于50m2 ,活动室内采光合理,空气新鲜,清洁卫生.应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备.
  (六)托儿所应根据其年龄特点,配备床、桌、椅、便椅、盥洗等设备.家俱的尺寸要适合年龄,有助于儿童正常发育,家俱、用具要坚固、平坦、无角、易于洗刷、消毒,保证安全卫生。
  要在室内外为婴幼儿设置活动、游戏的器械、设备。
  四、经费
  举办托儿所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要具有进行老八路育、教育及维修或扩建、改建托儿所房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五、托儿所工作人员
  (一)教职工与婴幼儿的比例:
  全日制:1:3—1:4
  寄宿制:1:2.5—1:3
  (二)主要教职工的比例
  所长:具有幼儿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专业合格证书,并经教育部门资格认可。三个班以下的设1人;四个班以上的设2人。
  专职教师

:具有幼儿师范(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专业合格证书,并经教育部门资格认可。每班平均1人。
  保育员:具有初中以上毕业程度,并受到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平均每班3人。
  医务人员: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或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单设的托儿所一般配1人,儿童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
  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儿所,每40—50名幼儿配1人;小于三餐一点的酌减

 

  财会人员:三个班以上的设专职会计1人。
  托儿所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编制内调整安排。
  六、托儿所的招生
  (一)托儿所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也可补招。
  (二)婴幼儿入所前,要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所。
  七、凡具备上述办所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需到当地妇幼保健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市直及外地驻烟单位到烟台市妇幼保健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托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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