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原理
在一个确定的情境中,当孩子做出某一行为之后,随之而来的是一个不良的后果或者是一个令人厌恶的结果,那么,今后在类似情况下发生类似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减少。
惩罚是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普遍使用的行为改变方法。
《中国教育报》
这个学生暑假期间在海口市东方广场的某快餐厅打工。
这是一个用法律惩处的例子,是惩罚原理的具体应用。
惩罚原理和消退原理一样主要是用来减少或消除不良行为的,专业描述说:“在一个确定的情景中,当孩子做出某一行为之后,随之而来的是一个不良的后果或者是一个令人厌恶的结果,那么,今后在类似情景下发生类似行为的可能性减少。”这个不良的后果或厌恶的刺激叫做惩罚物。
我们每个人或多或少有过这样的经历:当我们小时候做错了某一件事情或出现了某些不良的行为,如果它们引来了不良的后果,尤其是严重的体罚时,今后往往就不再做类似的事情了。
但是,惩罚如果使用不当,不仅达不到改变行为的目的,还可能使不良行为加重,或导致其他不良的后果。因此,在使用惩罚时也要注意:
(1) 要惩罚的行为必须具体、明确
这样能避免惩罚了优良行为;同时,要惩罚的行为必须是不良行为或应该惩罚的行为。
(2) 惩罚要及时,在不良行为出现时马上就惩罚。
下例惩罚就是不恰当的:
妈妈在洗衣服,可是儿子在捣乱。妈妈说:“等你爸回家时,让你爸揍你。”结果一周后出差的爸爸回来了,妈妈把前述行为刚讲完,爸爸就动手打了正在好好玩耍的儿子。儿子早忘了一周前的事,被莫名其妙的打了两巴掌,实在叫人想不通,结果自然是事与愿违,没有效果。
(3) 惩罚物和惩罚的力度要恰当
惩罚物不恰当,力度不恰当是很难起到惩罚作用的。下述例子就能说明这一点。
1988年秋天,我到杭州出差。我中途上车,没有座位,只好站在走廊里。离我不远的一排,坐着一个年轻的妈妈,抱着一个3岁左右的小男孩。起初,小男孩手拿两支卫生筷子在玩耍,东捣捣西捣捣的。他妈妈说:“别玩了。”(制止但力度不够,不起作用)并用手轻轻拧孩子的屁股(惩罚,但力度也不够),可小孩依旧在玩,他妈妈无可奈何,干脆不管了。结果,男孩不知怎么用力把筷子戳向妈妈的脸。还好捅在了眼皮上,没伤着眼球。这时妈妈急了,顺手把筷子夺过来,折断扔到车外(强烈的惩罚是必要的,但要惩罚的是差点伤了妈妈的眼球这个行为,而不是扔掉筷子)。这一下可不得了,孩子立即哭了起来(他不知道伤着妈妈是错误的,只知道玩具被妈妈扔掉了,这时就是有了两种不恰当行为——伤了妈妈、用不良的哭来表达筷子丢失的态度)。由于车厢内人很多,他妈妈用语言来制止他:“叔叔阿姨要笑话你了,别哭了。”(妈妈的做法又不恰当,儿子做错事情倒要安慰,孩子能有好行为吗)可孩子仍不止声。妈妈只好把他抱到两节车厢的结合部来回走。这时我实在看不下去了,在他妈妈抱他走开时,悄悄对同伴说:“现在只有一个办法,就是狠狠打他屁股。”没想到这话被一个年轻人听到(事后知道是小孩的舅舅),他接过孩子,不由分说就照着孩子的屁股拍了一巴掌,说:“你还哭不哭?再哭还打。”(剧烈的刺激)孩子仍旧在哭,可第二巴掌下去声音已明显减小了,第三巴掌孩子已经不敢哭出声,只有轻声抽泣了。这时小男孩再也不让舅舅抱,回到母亲怀抱中,不但不再哭,反倒一会就睡着了。
(4) 把惩罚和其他方法结合起来
在惩罚不良行为时,与正强化结合起来,找出孩子的闪光点——
优良行为进行强化。
惩罚物的选用非常有讲究。家长在选择惩罚物时,一定要因人而异,因行为而异。
惩罚物
在惩罚中伴随行为出现的不良的后果或厌恶的刺激叫惩罚物,他的种类很多,可以是口头的斥责,可以是剥夺孩子的权利,还可以是给予某种强烈的刺激,如体罚等。
按照儿童行为发生后是谁给予的惩罚物,可以把惩罚物分成两个大的类别。
(1) 自然惩罚物
显然,这类惩罚物不是外人给予的,而是儿童做出行为后自然的结果。由于自然结果是令人不快的,儿童在做出类似行为的可能性自然就减少。这可以看作是无意识的自然学习。
我侄子3岁时曾把手放在裸露的电插头上,被强烈的电击了一下(惩罚),他对那种强烈的刺激印象非常深刻。当我拉着他的手再往插头上摸时,他死活也不敢摸了,大吵大嚷地要我放手。后来,他甚至不敢把手放在不裸露的插座上(这是一种泛化)。
在这里,被电击是摸插头的自然结果,但这个结果具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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