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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校园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03-15 01:43:34  浏览次数:594次  栏目:制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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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张家港市万红小学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学校投资购买、由网络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校园网系统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网络中心负责,网络中心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指定人员代为管理子节点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网络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CERNET或其它互联网在内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
    第五条 校园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由校长、网络中心和保卫处负责人组成,直接接受校长领导,对校园网络安全负责。网管中心在安全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网络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网管中心指定专人作为网络安全专管员。
第三章 安全保护运行
    第六条 除网络中心,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不得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校、部门或他人网络连接的。
    第七条 校园网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发生破坏案件、或遭到黑客攻击后,网络中心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校保卫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校园网络主结点及二级结点所在单位必须保证节点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有关设备或电源。
    第九条 凡未通过网络中心而自行与ISP联网的计算机不得接入校园网。
    第十条 未办理入网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 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未经校网络中心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不得使用任何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  
第十二条 校园网出口处安装防火墙对有害连接和有害信息进行记录和过滤。所有提供公开服务的计算机上均应安装病毒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对网络连接进行记录,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第十三条 任何连入校园网络的计算机均须安装病毒防火墙。校网中心应及时将有碍校园网络安全的计算机断开连接后通报其所在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联网计算机上传送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包括多媒体信息)、录阅传送淫秽、色情资料。
    第十五条 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1)可向Internet公开的;(2)可向校内公开的;(3)可向本系(单位)公开的。 
    第十六条 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各单位网络安全专管员审核,交学校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通过网络中心分配的专用帐号进行发布。帐号由专人保管使用,不得随意公布转借。
    第十七条 各单位所开设的电子公告栏(BBS)必须有专人24小时进行管理,建立版主实名制、责任制。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允许,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为外单位人员提供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服务。
    第十九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管理人员或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校网络安全小组应不定期检查校园网络信息发布的内容,督促校网中心和各部门对有害信息进行清除和备份。
    第二十条 校园网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四章 违约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校网络中心可向所在单位提出警告,停止其网络使用。
1. 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6)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7)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8)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2. 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的。
3. 盗用他人帐号或IP地址的。
4. 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5.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6. 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的。
7. 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的。
8. 使用任何工具破坏网络正常运行或窃取他人信息的。
    上述违规造成学校一定损失的,由学校保卫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中由学校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小学校园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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