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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评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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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树立良好的班风,校风,建立有效的德育工作激励机制,特制定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实施意见。
一、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1.    思想好。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地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操行等级为“优秀”。
2.    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方法科学,认真刻苦,能较好地掌握各门功课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成绩优秀或有较大幅度进步。
3.    体育好。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两操一课,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较好(病残者除外),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4.    支持讲普通话,达到国家二级水平。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除具备三好学生评选条件外,还应做到:
1.    对本职工作特别认真,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工作成绩突出。
2.    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1.    有重大违纪行为,在校内外造成极坏影响,受到全校大会点名批评以上处分的。
2.    学习成绩有2科八十分以下的。
3.    体育成绩未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病残除外)。
4.    不讲普通话,或普通话达不到国家二级水平的。
四、评选的要求
1.    评选必须经全班同学认真讲座和投连投票,并征求任课教师的意见,然后上报教务处审查批准。
2.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期评选一次,上学期初评,下学期为总评。
3.    三好学生的人数;毕业班不超过30%,非毕业班不超过20%,优秀学生干部每班一名。
4.    必须从校级“三好”,“优干”中产生区级,从区级产生市级,应由教务处,少先队大队,有关领导会同有关班主任共同研究决定。
5.    评选出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证书和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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