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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规程

03-13 17:35:18  浏览次数:799次  栏目:幼儿园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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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要求外,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幼儿园园长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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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士应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受过幼儿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

>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收费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幼儿园经费管理办法。
  
  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
  
  第四十六条 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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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 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九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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