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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规程

03-13 17:35:18  浏览次数:799次  栏目:幼儿园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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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园长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其他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末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表。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在当地小学寒、暑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原则,工作人员可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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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订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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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六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自1996年6月1日施行。1989年6月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号令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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