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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被小朋友咬伤

11-15 21:42:14  浏览次数:595次  栏目:问题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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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故事发生时,佳佳刚满2岁的生日。当时佳佳的父母把她送到某幼儿园入托,同班里有个男孩叫小星,还不到2岁,两人经常一起玩耍。一天下午,小朋友们在老师的带领下一起做游戏,佳佳和小星趁老师不注意,溜到一旁开了小差,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忽然佳佳大哭起来,老师听到后急忙循声赶去,惊讶地发现佳佳的脸上出现了几个明显的齿痕,还渗出不少血丝!老师忙抱起佳佳问是谁咬的,佳佳一边大哭一边将小手指向了一边傻傻站着咧着嘴笑的小星。老师立即将佳佳带到医务室作了简单的消毒处理,随后通知了小星和佳佳的家长。二十分钟后,在附近上班的小星的妈妈张某赶到了幼儿园,问清楚情况后立即带着佳佳去儿童医院作了治疗,并支付了当天的医疗费。由于这次“很受伤”的经历,佳佳说什么再也不肯去幼儿园了,半年多后,佳佳的爸爸妈妈给她办理了退园手续,幼儿园退回了佳佳的捐资助学款800元及伙食费、托补费、保育费共计1040元。事情并未就这么结束,佳佳的父母不久就以小星的母亲和幼儿园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800元。

  [原告说法]

  赵某(佳佳的父亲):你说我家佳佳在幼儿园招谁惹谁了,好好的脸上被咬了那么多的牙齿印!咬的是她的脸,疼的是我们父母的心啊!要不是医生说伤的不重,以后不会留下疤痕,我跟小星他家可真的没完!你瞧瞧,我们佳佳从那以后就死活不愿意上幼儿园了,耽误了我们的工作不说,也影响她的健康成长啊。小星这一咬给我们一家人造成了很大的痛苦和经济损失,佳佳她妈妈在佳佳受伤后,为了护理佳佳跟单位请了不少事假,误工损失有1万多块呢!法律规定了,出于这种情况小星的父母和幼儿园都应该承担责任,我们的诉讼请求并不过分吧?

  [被告说法]

  张某(小星的母亲):这事啊!不能听她们家的一面之词,我们也不是不讲理的人。我们家小星也才是那么一点大的娃娃,他能知道点什么啊?要是说他故意咬佳佳,我这个当妈妈的可不信。小星平时很有爱心的,喜欢小狗小猫的,也爱和小朋友一起玩。依我看啊,小星那是喜欢佳佳,可能是想亲亲佳佳,也许程度是重了点吧!事发后我也主动带佳佳去医院治疗,付了治疗费,还打了好多次电话问候佳佳,她爸妈一直没提到有其他的费用,怎么现在又冒出了2万块呢?!这也没有法律依据啊!我只能同意向她家赔礼道歉,不同意赔偿所谓的经济损失。

  [幼儿园说法]

  孙某(幼儿园园长):对这件事我们的态度非常明确,当时佳佳被咬伤,作为幼儿园确实是有部分责任的。但是,当时我们及时对佳佳的伤作了处理,并且迅速通知了双方的家长,由小星的妈妈带佳佳作了治疗。我本人和他们的老师都打电话问候过佳佳。后来佳佳的父母要求退园,我们破例退回了佳佳的全部赞助费和托儿费共1040元,做到这个份上,已经是仁至义尽了。而且我们听说佳佳的妈妈一直没有工作,他们现在的要求不合理也不合法,我们只能同意赔礼道歉,不同意赔偿经济损失。

  [判决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小星的行为导致了原告受伤,幼儿园因看护不当也存在过错,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二被告同意就其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且已当庭履行,本院不持异议。同时,原告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亦应提供相应的病历、医疗单据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处方等作为确定上述费用发生的合理性及应赔偿数额的依据。由于原告仅提供了事发次日医院诊断证明,无其他相关证据证实上述费用发生的合理性及其数额,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经过治疗已恢复健康,被告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二被告向原告口头赔礼道歉(已执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持人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 停止侵害;(二) 排除妨碍;(三) 消除危险;(四) 返还财产;(五) 恢复原状;(六) 修理、重作、更换;(七) 赔偿损失;(八) 支付违约金;(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 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本案中,咬伤佳佳的小星当时还不到2岁,属于民法上所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主观上的要件,所以对其本人来说,无法承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并不等于其所造成的损害可以不了了之。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在客观上反映了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同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既能使受害人损失得到补偿,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促使监护人更好地履行其监护义务。因此,本案中,小星的妈妈作为小星的监护人,应当承担小星伤害佳佳所导致的侵权责任,其带佳佳去医院治疗并付医疗费的做法是正确的。由于佳佳在幼儿园里被小星咬伤,与当时带班的老师疏忽也有关联,所以幼儿园对佳佳受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幼儿园后来退回了赞助费和托儿费也是合理的。由于本案原告没有提供足以证明自己关于赔偿经济损失要求的证据,法院依法驳回了其索赔两万余元损失的请求,是完全正确的。

  此案给家长们提了一个醒,那就是:如果自己的孩子在幼儿园被别的小朋友致伤,应当在分清过错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益,讨个合情合理的说法。如果幼儿园没有过错,那么就应当由致害人的家长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幼儿园也有过错,那么不仅对方家长要承担责任,幼儿园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家长们也要注意保存证据,如误工证明,交通费单据,病历、医疗单据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处方等,树立“打官司要靠证据”的观念,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常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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